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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处可见,农村变城市,平房变高楼。这一结果的先决条件,就是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一直被视为农民的“生命”。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难度是很大的。当然,这种难度是实务层面的难度。从法律程序上来说,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步骤其实是非常清晰的。奈何,广大的农民并不了解其中的法律程序。因而在拆迁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闹剧甚至是悲剧。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以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告诉大家,政府部门发布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才是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
在征收维权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当事人叙述:村里开始在搞拆迁了,沸沸扬扬的,搞得人心惶惶,不可终日。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使出百般“招数”,软硬兼施说服大家搬迁、腾地、签协议。“早签早享福”“不搬是违法”……诸如此类的标语横幅,或口头或书面传递到村民中间。而村民情绪往往比较激动、不安,搞得整个现场气氛非常压抑。而当被征地农民跑来咨询律师该怎么办,该不该签协议,什么时候签协议这类问题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其实,当地政府根本连拟征地公告都还没有发布!
发布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可知,拟征地公告是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有法律效力的征收信息的告知文件。
发布拟征地公告的意义在于,合法地告知被征地拆迁人,其所在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经营的土地因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需要,即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言,拟征地公告才是真正重要的一份文件。到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所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那一步,事实上很多被征地农民本应享有的权利就都已经“过去”了。
原因在于,当地政府发布完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后,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才合法启动。该时间点也是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的时间分界点,即在公告发布后,如果被征地拆迁人发生了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的情况,这些农作物和建筑物不被列入补偿范围,建筑物甚至可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给予任何补偿。因此,在当地政府没有发布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前,任何形式的“通知”,都不意味着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始。同时,如果当地政府在没有进行该步骤的情况下,就已经进行了后续的征地拆迁工作,这将是政府征收行为违法的有力证据!
现实情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农村村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往往将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们的征地拆迁宣传工作当作是征地拆迁已经开始的标志。实际上,除了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其余任何形式的“通知”“告知”“宣传”“动员”都是没有实质上的征地法律意义的。
没有认清这一启动步骤的危害在于:
1. 由于不清楚征地拆迁的真正开始时间,因而无法准确估计自己应得的补偿范围是多少,无法妥善的保护自己现有的利益;
2. 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由于政府工作和农民日常生活之间存在的差异性,集体土地使用者往往不自觉地将他们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立起来。有时,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只是走访村民,了解民情民意,进而为日后征地拆迁工作的真正开展做些先行的准备工作。却被集体土地使用者误以为是“土地保卫战”已经开始,进而弄得沸沸扬扬,人心惶惶;
3. 在没有发布合法有效的拟征地公告的情况下,很可能存在着征地拆迁陷阱。比如,将“协议”当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让集体土地使用者们接受,或者甚至只是口头告诉集体土地使用者交出土地就会有相应的补偿。诸如此类的陷阱,都会隐藏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启动步骤之后。误入这些陷阱必然会让被征地拆迁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乃至酿成悲剧。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关乎国情民生的征地拆迁工作是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程序的。因此,了解和认清相应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正在经历征地的农村朋友不妨问问自己,你所面临的项目,见到拟征地公告了吗?
作者丨张方煜